返回列表 发帖

申請大陸配偶往台探親、團聚之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申请大陆配偶往台探亲、团聚之流程及应注意事项



大陆配偶申请往台居留前,可以探亲、团聚等事由申请来台停留,其流程如下:

(一) 探亲: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结婚后,可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申请大陆配偶往台探亲。一年可申请二次,每次停留期间为三个月,可以再延期一次三个月,但每年在台停留期间合计不得逾六个月。进入台湾地区以后,需在十五日内向居住地警察分驻(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手续。

(二) 团聚:大陆配偶结婚已满二年,且婚后累计在台湾地区合法停留期间逾三百日者;或育有亲生子女在台已设户籍者,皆可向境管局以团聚事由申请大陆配偶往台。团聚在台停留期间为六个月,必要时酌予延长期间,其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出境后可再申请往台。另台湾地区配偶年逾六十五岁或为中度以上身心障碍者,其大陆配偶在台停留期间为六个月,每六个月办理延期一次,最长可停留三年,出境后可再申请往台。

大陆配偶以探亲事由在台停留期间,经公立医院或行政院卫生署公告评鉴合格之私立医院开具诊断书证明已怀孕者,得申请变更停留事由为团聚。
    大陆配偶以团聚事由申请在台停留满四个月起,应加入全民健保。境管局办理探亲、团聚作业天数约六天,如系第一次申请,境管局发给旅行证副本交在台申请人,大陆配偶凭旅行证副本向大陆出入境单位办理来台手续。旅行证正本则依申请时所填领取地点寄交香港中华旅行社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换领正本后,才能搭飞机来台。第二次以后申请来台,则直接发给旅行证正本,免再换证。但大陆配偶持旅行证或入境证正本,且来台地址为金门、马祖者,得依「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规定,经金门、马祖服务站查验后,进入金门、马祖。另内政部已取消证件代保管制度,大陆通行证正本将由当事人自行保管,于机场仅留存通行证复印件。如须进一步了解相关事项,请电洽入出境管理局(886-2-23889393),或参考境管局网站:www.immigration.gov.tw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