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暨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保險對象在本保險施行區域外(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不可預期的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在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得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1.申請要件:申請者須已繳付台灣全民健康保險之費。

2.申請期限:保險對象應於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局各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3.檢送文件:包括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見附表)、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當次出入境證明等(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4.住院5日(含)以上,需到市公證處辦理醫療證明公證,資料包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診斷書或診斷證明文件、台胞證。(公證處開具公證書副本予申請人,該公證書正本由公證處直接寄回台灣海基會)。

5.辦理方式:回台後再持公證之文書副本,到海基會(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電話:02-27187373)申請與正本申請驗證,完成文書驗證後,才能向健保局各分局提出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的申請。保險對象可在期限內將證明文件寄到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不需親自前往申辦。



全民健保對緊急傷病的定義

1.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2.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關節痛或牙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3.吐血、便血、咳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血者。

返回列表